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外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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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 |
類別 | 副國級單位首長 |
地位 | 國家級正職公務員、黨和國家領導人 |
直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機關所在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提名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 |
任命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結果 |
任期 | 5年(可連任1次) 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
設立 | 2018年3月 |
副職 | 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執政黨 |
國家機構 |
制度與政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簡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國監委主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最高負責人。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委員會主任帶領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對其打擊報復。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向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職責
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1]
(一)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文獻
- ^ 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18-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