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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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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类别副國級單位首長
地位国家级正职公务员党和国家领导人
直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機關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提名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
任命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全国人大会议选举结果
任期5年(可连任1次)
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设立2018年3月
副職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简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國監委主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机关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最高負責人。

職權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委员会主任帶領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对其打击报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職責

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1]
(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