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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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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制度改革,簡稱政制改革政改,通常指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特區政府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落實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上的改動。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协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办法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终达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产生办法》規定。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第七條 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第三條 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1]

(节选)(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内容)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政改主要焦点

現時香港政制改革的最主要的討論為行政長官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雖然《基本法》45條已列出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並於其附件內提供解釋,但是條文內的字眼較為模糊。例如,《基本法》並沒有具體解釋「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的意義。另外,雖然人大常委已決定於2017年才可以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但特區政府已將討論轉移到如何修改2012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令到產生方法可以循序漸進。

另一方面,《基本法》68條已列出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但是條文的字眼亦較為模糊。此外,是否或怎樣廢除功能組別亦具爭議性。

發展進程

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1990年代,當時的三大政黨民主黨自由黨民建聯均支持0708雙普選[2] [3] [4]

香港特區政府於2005年提出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之改革建議,由於泛民主派認為政府提出的方案過於保守,加上沒有全面普選時間表,政改方案最終得不到足夠的支持而未能通過,選舉安排沿用上一屆的方式。

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0年提出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之改革建議,當中不少地方均參照2005年被否決的方案。

行政長官的選舉方面,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委員會將會由800人增加400人,最後人數為1200人。四個界別的選舉委員各增加100人。提名行政長官的所需提名比例維持不變,為1/8,但由於選舉委員的人數上升,因此所需提名人數增至150人。

立法會選舉方面,立法會議席增至70席,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各增加5席。而新功能組別的產生,根據政府原方案是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在表決前幾天,北京接受民主黨提出的公民一人兩票方案。根據該方案,該5席的功能組別議席將由民選區議員提名,所需提名人數為最少10人。新的功能組別議席將會由沒有功能組別投票權的320萬選民選出。但在第一次選舉中因政府的錯誤而令部份人能在功能組別投兩票(原有功能組別和"超級區議員")。

政府答應的立法會選舉辦法將會在2010年秋天立法會復會後在本地立法階段中審議。

最後,2012年的選舉方案在2010年6月24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及25日 (立法會產生辦法) 表決,分別以46票支持和13票反對及46票支持和12票反對下全部通過。

参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