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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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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原始版本的第一页

法国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民法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但1870年以後,人們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法典的制定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Tronchet)、马尔维尔(Malleville)、普雷阿梅纳(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四位法学家起草,拿破仑也亲自参与了讨论和审议的工作,贡献了他在法律方面的智慧。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后人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法典的体系与原则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

  • 人法
  •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 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基本原则:

  • 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 契约自由原则
  • 过错责任

法典的特色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法典对其他民法典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很多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