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國會: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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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公佈後,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即依照[[行憲]]準備程序於1947年11月至1948年1月間全國依照憲法選出了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包含由[[直接选举|公民直接選舉]]的[[1947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及由[[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省級]]議會間接選舉的[[1947年-1948年中華民國監察委員選舉|監察委員選舉]]。1948年3月至6月,選出的[[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1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名單|第一屆立法委員]]及[[第一屆監察委員]]在[[中華民國首都|首都]][[南京市 (中華民國)|南京市]]先後就任舉行第一次集會。在[[國民大會]]選出[[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第一任總統、副總統]]及[[立法院]]、[[監察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後,[[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成立。 |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公佈後,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即依照[[行憲]]準備程序於1947年11月至1948年1月間全國依照憲法選出了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包含由[[直接选举|公民直接選舉]]的[[1947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及由[[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省級]]議會間接選舉的[[1947年-1948年中華民國監察委員選舉|監察委員選舉]]。1948年3月至6月,選出的[[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1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名單|第一屆立法委員]]及[[第一屆監察委員]]在[[中華民國首都|首都]][[南京市 (中華民國)|南京市]]先後就任舉行第一次集會。在[[國民大會]]選出[[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第一任總統、副總統]]及[[立法院]]、[[監察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後,[[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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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国共内战|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將[[中華民國政府遷台|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代表[[同盟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盟軍]]自[[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不久之後失去[[中國大陸]]的實際統治權。遷臺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在當時仍然被多數國家認為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擁有全中國的代表權,此批於大陸地區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亦被中華民國政府視為所謂「法統」之象徵,意即中華民國政府仍然代表擁有大陸地區主權的重要象徵。因此非臺澎金馬的國大代表、立委、監委便一直不改選(當時認為臺北僅是中華民國的[[行在]],真正合法的中央民意代表應該在反攻大陸後於前淪陷區選出第二屆才是正統)。在此種狀況之下,由於“反攻大陸”遲遲未能達成,政府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第一屆中央民意未曾全面進行改選(憲法規定每六年改選一次)。 |
但是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国共内战|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將[[中華民國政府遷台|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代表[[同盟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盟軍]]自[[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不久之後失去[[中國大陸]]的實際統治權。遷臺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在當時仍然被多數國家認為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擁有全中國的代表權,此批於大陸地區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亦被中華民國政府視為所謂「法統」之象徵,意即中華民國政府仍然代表擁有大陸地區主權的重要象徵。因此非臺澎金馬的國大代表、立委、監委便一直不改選(當時認為臺北僅是中華民國的[[行在]],真正合法的中央民意代表應該在反攻大陸後於前淪陷區選出第二屆才是正統)。在此種狀況之下,由於“反攻大陸”遲遲未能達成,政府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第一屆中央民意未曾全面進行改選(憲法規定每六年改選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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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26日,立法院通過《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適用範圍包括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但[[中國國民黨]]的外省老立委希望繼續全面控制立法院,以抗衡本省的國民黨立委及民進黨立委,故此時期作為極少數的民進黨立委經常和外省國民黨立委發生肢體衝突。 |
1989年1月26日,立法院通過《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適用範圍包括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但[[中國國民黨]]的外省老立委希望繼續全面控制立法院,以抗衡本省的國民黨立委及民進黨立委,故此時期作為極少數的民進黨立委經常和外省國民黨立委發生肢體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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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大批大學生為了抗議當時由萬年國會代表 |
1990年3月,大批大學生為了抗議當時依然由萬年國會代表投票的[[199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第八任總統選舉]],於[[中正紀念堂]]前發動抗爭活動,也就是「[[野百合學運]]」,又稱「三月學運」。學運進行同時,3月21日中午,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及[[中國國民黨主席|國民黨主席]]的[[李登輝]]順利當選下任總統,獲得往後六年的總統任期。當選當日下午,[[李登輝]]在即接見學運學生代表,接納其政治改革意見。6月21日,[[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發布[[:s: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釋字第261號解釋]],依照憲法精神,要求萬年國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1991年底),並辦理次屆中央民意代表改選。[[李登輝]]亦履行對學生的承諾,在6月28日領導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在野的[[民主進步黨]]等黨派召開「[[國是會議]]」,凝聚修憲與國會全面改選程序的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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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已在任43年的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第二次臨時會,依照修憲程序通過了包含[[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國會在臺灣全面改選]]相關條文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同時也廢除了造成萬年國會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依照[[國民大會]]決議,[[李登輝]][[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在5月1日,[[:s:總統令 (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公佈國民大會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新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讓中央民意代表完全由[[臺灣地區|台澎金馬]]選民選舉產生始有法源根據。1991年12月21日,舉行了[[1991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選出了代表[[臺灣人]]民意的新[[國民大會]]繼續推動修憲。1991年12月31日,擔任43年9個月的565位國民大會代表及其他任期也超過43年的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全數優待退休,領取優渥的「退職酬金」,萬年國會自此正式走入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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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完全由[[臺灣人]]選舉選出的第二屆國民大會集會,繼續進行憲政改革,而[[立法院]]、[[監察院]]則分別由[[1989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1989年]]、[[1987年中華民國監察委員選舉|1987年]]在臺灣選出的[[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任期制增額委員]]繼續運作。1992年12月19日,辦理了[[199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隨後[[國民大會]]也依照1992年第二次修憲對監察院的新條文,通過了[[中華民國總統|總統]]提名的第二屆[[監察委員]]。1993年2月1日,第二屆[[立法院]]與[[監察院]]順利組成,此後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定期改選成為常態,為臺灣民主政治體制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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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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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政治]]、[[中華民國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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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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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戒嚴令]] |
* [[臺灣省戒嚴令]]、[[臺灣民主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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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政爭]]、[[野百合學運]]、[[國是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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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大會]](至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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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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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至19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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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之全面選舉與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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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第1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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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政府]]/[[臺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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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政爭]]/[[三月學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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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台灣省代表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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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身參議員]] |
* [[終身參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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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 (三) 21:11的版本
萬年國會是指中華民國自1948年至1991年間曾經存在,任期長達43年餘的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國會議員),官方稱為「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簡稱「資深中央民代」、「資深民代」,民間暱稱為「老國會」、「老代表」、「老法統」,黨外運動人士稱其為「萬年國會」,朱高正則稱其「老賊」。萬年國會之成員包含1947年11月至1948年1月間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選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依照憲法,中央民意代表任期為六年或三年,但其分別於1948年3月至6月在中國大陸南京就任舉行第一次集會後,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即因為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遷往臺灣。大部份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隨政府遷臺後於臺北繼續集會,因為政府已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控制權,無法在原代表選區進行改選,故此屆中央民意代表長期未曾改選,不斷延任。直到1990年,在李登輝總統推行國會在臺灣全面改選後於1991年12月31日方全部退職。
機關 | 法定任期 | 民意代表 | 就職日 | 資深代表退職日 | 資深代表實際任期 | 第一屆會期結束日 | 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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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 六年 |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 1948年3月29日 | 1991年12月31日 | 43年9個月 | 1991年12月31日 | 第三次增額國民大會代表與第二屆共同行使職權至1992年底 |
立法院 | 三年 | 第一屆立法委員 | 1948年5月8日 | 1991年12月31日 | 43年7個月 | 1993年1月31日 | 第六次增額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至結束日 |
監察院 | 六年 | 第一屆監察委員 | 1948年6月4日 | 1991年12月31日 | 43年6個月 | 1993年1月31日 | 第三次增額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至結束日 |
緣由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公佈後,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即依照行憲準備程序於1947年11月至1948年1月間全國依照憲法選出了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包含由公民直接選舉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及由省級議會間接選舉的監察委員選舉。1948年3月至6月,選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一屆立法委員及第一屆監察委員在首都南京市先後就任舉行第一次集會。在國民大會選出第一任總統、副總統及立法院、監察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後,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成立。
但是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將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後代表盟軍自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不久之後失去中國大陸的實際統治權。遷臺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在當時仍然被多數國家認為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擁有全中國的代表權,此批於大陸地區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亦被中華民國政府視為所謂「法統」之象徵,意即中華民國政府仍然代表擁有大陸地區主權的重要象徵。因此非臺澎金馬的國大代表、立委、監委便一直不改選(當時認為臺北僅是中華民國的行在,真正合法的中央民意代表應該在反攻大陸後於前淪陷區選出第二屆才是正統)。在此種狀況之下,由於“反攻大陸”遲遲未能達成,政府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第一屆中央民意未曾全面進行改選(憲法規定每六年改選一次)。
因為此原則,出現第一屆淪陷區(非臺澎金馬)的中央民意代表任期自1948年至1991年,長達40多年的情況。1978年,施明德以筆名「許一文」在黨外運動雜誌《這一代》發表《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文章中首先提出「萬年國會」一詞,從此「萬年國會」成為黨外人士譏評長期不改選的國會之用語。曾任立法委員的民主進步黨籍的朱高正更引用《論語·憲問》中孔子指責原壤的話:「幼而不孫悌,長而無述焉,老而不死,是為賊」,批評資深民意代表為「老賊」。而每當開會時,老國代提著點滴、尿袋,或者開會打瞌睡的負面形象,更是屢屢透過新聞媒體畫面放送到全臺灣,甚至全世界。[1]在1989年進入立法院的立委謝長廷就發現有些老立委明明十分鐘前才跟他打過招呼,十分鐘後再見面,卻好像初次見面。舉手表決時明明表決立法院自己的內規,卻還口口聲聲說「我支持行政院」。據謝長廷非正式統計,在144位資深立委中,能答對「三加七等於多少」的只有一半,答得出「三十七加八等於多少」有兩成半到三成,而「三十七加八十八等於多少」只有16個人做得出來。[2]:274在此期間,中央民意代表部分僅就臺灣地區人口增加(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時,臺灣省已是中華民國的一省,故臺灣省於1947年時亦選出代表臺灣省的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前往南京參加集會)及委員缺額進行增額補選;但是這些增額的民意代表需要定期改選,中國大陸各省的中央民意代表則不必改選。被譏諷為「英國議會除了把女人變成男人、把男人變成女人這件事不可能外,它任何事都做得到。中國的立法院,除了把小孩變成老人,把黑頭髮變成白鬍子外,任何事都做不到。」[3]
終結
1989年1月26日,立法院通過《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適用範圍包括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但中國國民黨的外省老立委希望繼續全面控制立法院,以抗衡本省的國民黨立委及民進黨立委,故此時期作為極少數的民進黨立委經常和外省國民黨立委發生肢體衝突。
1990年3月,大批大學生為了抗議當時依然由萬年國會代表投票的第八任總統選舉,於中正紀念堂前發動抗爭活動,也就是「野百合學運」,又稱「三月學運」。學運進行同時,3月21日中午,時任總統及國民黨主席的李登輝順利當選下任總統,獲得往後六年的總統任期。當選當日下午,李登輝在即接見學運學生代表,接納其政治改革意見。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發布釋字第261號解釋,依照憲法精神,要求萬年國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1991年底),並辦理次屆中央民意代表改選。李登輝亦履行對學生的承諾,在6月28日領導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在野的民主進步黨等黨派召開「國是會議」,凝聚修憲與國會全面改選程序的共識。
1991年4月,已在任43年的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第二次臨時會,依照修憲程序通過了包含國會在臺灣全面改選相關條文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同時也廢除了造成萬年國會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依照國民大會決議,李登輝總統在5月1日,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公佈國民大會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新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讓中央民意代表完全由台澎金馬選民選舉產生始有法源根據。1991年12月21日,舉行了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選出了代表臺灣人民意的新國民大會繼續推動修憲。1991年12月31日,擔任43年9個月的565位國民大會代表及其他任期也超過43年的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全數優待退休,領取優渥的「退職酬金」,萬年國會自此正式走入歷史。
1992年,完全由臺灣人選舉選出的第二屆國民大會集會,繼續進行憲政改革,而立法院、監察院則分別由1989年、1987年在臺灣選出的任期制增額委員繼續運作。1992年12月19日,辦理了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隨後國民大會也依照1992年第二次修憲對監察院的新條文,通過了總統提名的第二屆監察委員。1993年2月1日,第二屆立法院與監察院順利組成,此後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定期改選成為常態,為臺灣民主政治體制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