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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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9日 (二) 13:29的版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是一个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7日在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
这个文件规定新中国政權,即当时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都(首都)、纪年、国歌和国旗的事宜。
文件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京,恢复了北京自金中都以来的国都地位。
在大陆的中华民国使用以公元1912年为元年的中华民国纪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改用公元纪年。
《义勇军进行曲》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成为新国家的国歌(虽然当初属于一种临时国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曾经修改了国歌歌词,但是于1982年恢复为原来的歌词。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改,将《义勇军进行曲》作成正式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自开国那天起,就是“五星红旗”。《决议》对国旗作出的解释是:它“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