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責任:修订间差异
外观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未显示2个用户的6个中间版本) | |||
第1行: | 第1行: | ||
{{NoteTA |
|||
|G1=Civil Law |
|||
}} |
|||
{{legal}} |
{{legal}} |
||
{{大陸法系民法}} |
|||
'''過錯推定責任'''是[[大陸法系]]中由侵權而引發的責任類型,即,在特定情形下,行為人若不能證明對方具有過錯,則因'''推定的過錯'''({{lang-de|vermutetes Verschulden}},{{lang-en|presumed fault}})而所需承擔的責任。 |
|||
相對於[[過錯責任]],此乃[[舉證責任倒置]]之情形。相對於[[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所基於之[[推定]]為'''可受反駁之推定'''({{lang-de|widerlegbare Vermutung}},{{lang-en|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行為人有相反證據時,不承擔責任。 |
|||
與此相對,還有[[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
|||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侵害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ref name="cncl119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ref> |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侵害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ref name="cncl119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ref> |
||
又如,[[德國民法]]規定<ref>{{cite-web|title=§833 BGB 德國民法 第833條|url=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bgb/__833.html|access-date=2024-04-06|archive-date=2024-01-08|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108021930/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bgb/__833.html|dead-url=no}}</ref>{{quote|動物杀人,或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或損壞財物時,動物飼養人對受害人因此產生的損害負有賠償義務。若損害係因維持動物飼養人的職業、營業或生計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動物飼養人已盡必要注意,或即使已盡必要注意仍難免發生損害的,不發生賠償義務。}} |
|||
若所飼養之動物乃為維持飼養人職業、營業或生計所養,則飼養人須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須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或即使盡注意義務亦不能避免損害發生方能免於過錯推定。而若飼養動物者並非為職業、營業、生計而飼養動物,即所飼養之動物為'''奢侈動物'''({{lang-de|Luxustier}}),則須承擔[[無過錯責任]]。 |
|||
== 參考文獻 == |
== 參考文獻 == |
2024年4月20日 (六) 12:09的最新版本
大陸法系民法 |
---|
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实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過錯推定責任是大陸法系中由侵權而引發的責任類型,即,在特定情形下,行為人若不能證明對方具有過錯,則因推定的過錯(德語:vermutetes Verschulden,英語:presumed fault)而所需承擔的責任。
相對於過錯責任,此乃舉證責任倒置之情形。相對於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所基於之推定為可受反駁之推定(德語:widerlegbare Vermutung,英語: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行為人有相反證據時,不承擔責任。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侵害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1]
動物杀人,或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或損壞財物時,動物飼養人對受害人因此產生的損害負有賠償義務。若損害係因維持動物飼養人的職業、營業或生計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動物飼養人已盡必要注意,或即使已盡必要注意仍難免發生損害的,不發生賠償義務。
若所飼養之動物乃為維持飼養人職業、營業或生計所養,則飼養人須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須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或即使盡注意義務亦不能避免損害發生方能免於過錯推定。而若飼養動物者並非為職業、營業、生計而飼養動物,即所飼養之動物為奢侈動物(德語:Luxustier),則須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考文獻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 §833 BGB 德國民法 第833條. [2024-04-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8).
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