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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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語]]: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會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語]]: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全文共30條。[[聯合國]]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會依第34/180號決議,通過該有關議案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而依第二十七條第1項規定於1981年9月起生效。該公約確立規則,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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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公約對「對婦女的[[歧視]]」訂下一個通用的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
這公約第1條,即對「對婦女的[[歧視]]」訂下一個通用的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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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約已有188個成員國。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 |
該公約已有188個成員國。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終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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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 |
* 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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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 |
* 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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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 |
==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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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在條約通過後,成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來監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落實,負責定期審查各成員國執行公約的進展。根據公約第18條,成員國有責任在公約對該國生效後一年內以及在以後至少每四年一次,就該國執行公約各項規定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而委員會也有權在審議報告後提出建議。委員會除了接受各成員國的政府報告外,也接受各[[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資料。 |
[[聯合國]]在條約通過後,成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來監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落實,負責定期審查各成員國執行公約的進展。根據公約第18條,成員國有責任在公約對該國生效後一年內以及在以後至少每四年一次,就該國執行公約各項規定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而委員會也有權在審議報告後提出建議。委員會除了接受各成員國的政府報告外,也接受各[[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資料。《{{link-en|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允许该委员会受理个人的申诉,或者主动调查“严重或有系统违反”《公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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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陸與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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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26日至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會議批准了中國大陸政府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對公約第29條第一款予以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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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1年,[[香港]]前宗主國[[英國]]已為公約成員,其後於1996年10月14日,當時英國將條約引入[[香港]]。然而香港早於1995年宣佈條約適用香港。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為締約國,故條約將繼續適用在香港。而香港就公約向聯合國的報告,會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報告內。 |
早在1981年,[[香港]]前宗主國[[英國]]已為公約成員,其後於1996年10月14日,當時英國將條約引入[[香港]]。然而香港早於1995年宣佈條約適用香港。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為締約國,故條約將繼續適用在香港。而香港就公約向聯合國的報告,會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報告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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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與公約 == |
== 臺灣與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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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sha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71號令}} |
{{Wikisourcesha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71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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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5日 |
2007年1月5日,[[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批准了公約(ratification)。<ref name="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統計">{{Cite web |url=http://npl.ly.gov.tw/do/www/lawStatistics;jsessionid=DDF3C2A5DD6D82E0D90F12180CD70012 |title=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統計 |access-date=2009-09-08 |archive-date=2017-12-01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1201044140/http://npl.ly.gov.tw/do/www/lawStatistics;jsessionid=DDF3C2A5DD6D82E0D90F12180CD70012 |dead-url=no }}</ref><ref>[[大紀元時報]]:[http://www.epochtimes.com/b5/7/1/5/n1580287.htm 台立院通過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Wayback|url=http://www.epochtimes.com/b5/7/1/5/n1580287.htm |date=20190904124138 }},2007年1月5日</ref>總統[[陳水扁]]1月23日批准和簽署加入書<ref>{{cite web |title=「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書 |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6 |access-date=2023-12-06 |archive-date=2023-12-0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120721572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6 |dead-url=no }}</ref>,2月9日正式公布(promulgation)<ref>{{cite web |title=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url=https://gec.ey.gov.tw/Page/FA82C6392A3914ED |access-date=2023-11-29 |archive-date=2023-12-29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1229050044/https://gec.ey.gov.tw/Page/FA82C6392A3914ED |dead-url=no }}</ref>。行政院復通過「推動我國加入聯合國《CEDAW》」一案,由外交部聯合國工作小組委託諾魯、索羅門群島等國駐聯合國代表團,代為轉交批准書給聯合國祕書處,但在2007年3月下旬,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援引聯合國大會2758 號決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在聯合國唯一合法代表為由,退回政府之加入書,拒絕存放(deposit)<ref>{{cite web |author1=蔣大偉 |title=體制差異與人權公約:兩岸落實CEDAW實踐經驗之研究 |url=https://hdl.handle.net/11296/uhk34s}}</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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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提出CEDAW第1次國家報告,並邀請國際女權專家來台參與報告發表會。該場會議尚未建立起後來的報告審查制度,而屬諮詢性質<ref>{{cite web |title=2009 CEDAW初次審查(諮詢會議) |url=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09-initial-review-on-cedaw/ |access-date=2023-11-29 |archive-date=2023-12-07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1207211106/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09-initial-review-on-cedaw/ |dead-url=no }}</ref>。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公約施行法》,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同年6月8日總統馬英九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come into effect),每四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並邀請專家來台審查。<ref>[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 總統府公報] {{Wayback|url=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4 |date=20150924143702 }} 第6978號</ref>2013年12月提出第2次國家報告,並在隔年6月22日至25日邀請國際女權專家審查報告,提出35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也在第4次國家報告中提出獨立評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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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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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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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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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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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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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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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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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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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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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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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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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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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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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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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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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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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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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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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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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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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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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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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shas|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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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文(全部六种语言)] |
*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文(全部六种语言)] {{Wayback|url=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 |date=201801050103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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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IND&mtdsg_no=IV-8&chapter=4&lang=en#1 各国签署情况] |
*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IND&mtdsg_no=IV-8&chapter=4&lang=en#1 各国签署情况] {{Wayback|url=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IND&mtdsg_no=IV-8&chapter=4&lang=en#1 |date=202101270639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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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un.org/Docs/asp/ws.asp?m=A/RES/34/180 联合国大会决议原文(全部六种语言)] |
* [http://www.un.org/Docs/asp/ws.asp?m=A/RES/34/180 联合国大会决议原文(全部六种语言)] {{Wayback|url=http://www.un.org/Docs/asp/ws.asp?m=A%2FRES%2F34%2F180 |date=201911221916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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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women.gov.hk/big5/document/inter/cedawc.html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530085529/http://www.women.gov.hk/big5/document/inter/cedawc.html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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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7日 (六) 03:07的最新版本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語: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全文共30條。聯合國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會依第34/180號決議,通過該有關議案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而依第二十七條第1項規定於1981年9月起生效。該公約確立規則,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
這公約第1條,即對「對婦女的歧視」訂下一個通用的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該公約已有188個成員國。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終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
- 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
- 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
- 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 生育權的保障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编辑]聯合國在條約通過後,成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來監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落實,負責定期審查各成員國執行公約的進展。根據公約第18條,成員國有責任在公約對該國生效後一年內以及在以後至少每四年一次,就該國執行公約各項規定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而委員會也有權在審議報告後提出建議。委員會除了接受各成員國的政府報告外,也接受各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資料。《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允许该委员会受理个人的申诉,或者主动调查“严重或有系统违反”《公约》的情况。
中国大陸與公約
[编辑]1980年9月26日至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會議批准了中國大陸政府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對公約第29條第一款予以保留)。 早在1981年,香港前宗主國英國已為公約成員,其後於1996年10月14日,當時英國將條約引入香港。然而香港早於1995年宣佈條約適用香港。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為締約國,故條約將繼續適用在香港。而香港就公約向聯合國的報告,會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報告內。
臺灣與公約
[编辑]2007年1月5日,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批准了公約(ratification)。[1][2]總統陳水扁1月23日批准和簽署加入書[3],2月9日正式公布(promulgation)[4]。行政院復通過「推動我國加入聯合國《CEDAW》」一案,由外交部聯合國工作小組委託諾魯、索羅門群島等國駐聯合國代表團,代為轉交批准書給聯合國祕書處,但在2007年3月下旬,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援引聯合國大會2758 號決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在聯合國唯一合法代表為由,退回政府之加入書,拒絕存放(deposit)[5]。
2009年提出CEDAW第1次國家報告,並邀請國際女權專家來台參與報告發表會。該場會議尚未建立起後來的報告審查制度,而屬諮詢性質[6]。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公約施行法》,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同年6月8日總統馬英九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come into effect),每四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並邀請專家來台審查。[7]2013年12月提出第2次國家報告,並在隔年6月22日至25日邀請國際女權專家審查報告,提出35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也在第4次國家報告中提出獨立評估意見。
参考文献
[编辑]-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統計. [2009-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01).
- ^ 大紀元時報:台立院通過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7年1月5日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書.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2023-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9).
- ^ 蔣大偉. 體制差異與人權公約:兩岸落實CEDAW實踐經驗之研究.
- ^ 2009 CEDAW初次審查(諮詢會議). [2023-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 ^ 總統府公報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69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