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命名常规: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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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128hk留言 | 贡献
地名:​ 修訂案通過
第143行:
 
=== 地名 ===
当存在有多个同名地名时:使用国家名称作为消歧义关键词;如若在同一国家有同名地名,则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采用地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的其他条目,如固定设施、机构、人物等,也应按上述方法选择消歧义关键词。(注:原则上消歧义关键词还应符合[[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海峽兩岸政治|两岸用语要求]],但现时社群对消歧义关键词的具体选择尚无共识。)例如:“[[海得拉巴 (印度)]]”和“[[海得拉巴 (巴基斯坦)]]”等。(关于消歧义的技术规定请参见[[Wikipedia:命名常规#括号的使用|“括号的使用”一节]]及[[Wikipedia:消歧义#条目的命名]]。)
直接使用原名,当存在命名冲突时在最后注明国家,例如“伦敦 (英国)”和“伦敦 (加拿大)”等。(''请注意在条目名称之后为[[Wikipedia:消歧义#条目的命名|一个半角空格和一对半角括号]]。'')
 
中国大陆的行政区条目的命名需要加上“省”、“市”、“县”等,以全称来命名,如“[[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深圳市]]”、“[[阳朔县]]”、“[[焉耆回族自治县]]”、“[[海淀区]]”等,而避免用“内蒙古”、“山东”、“深圳”、“阳朔”、“焉耆”、“海淀”等来命名。除区划条目自身以外,涵盖某一行政区全境内情况的条目、模板、分类等,其命名均应采用区划全称,如“[[广东省行政区划]]”、“[[山东省经济]]”、“[[:Category:北京市建筑物]]”等,而不应使用“广东行政区划”、“山东经济”、“Category:北京建筑物”等来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