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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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受到的保護有很長的歷史,這個保護被稱為[[外交豁免權]]<ref>{{cite web|url=http://global.cna.com.tw/Detail.aspx?Category=mastersforum&id=201105270002 |title=外交豁免權 |author=陳錫蕃 |publisher=臺灣中央社 |work=全球瞭望 |date=2011-05-27 |accessdate=2013-12-28 |archiveurl=https://archive.is/20120708123441/http://global.cna.com.tw/Detail.aspx?Category=mastersforum&id=201105270002 |archivedate=2012-07-08 }}</ref><!--原連結[http://global.cna.com.tw/Detail.aspx?Category=mastersforum&id=201105270002]已無效-->。
外交官之權利主要是在17世紀中於歐洲形成的。
外交通訊一般被看作是不容受侵犯的,外交官一般允許攜帶任何
假如兩國關係惡化或者由於所駐國內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外交官有可能被撤回。撤回大使或其他高級外交官也是一種對所駐國表示抗議和不滿的做法<ref>{{cite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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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有下級的外交官留守在外交駐地來完成一般的工作。
歷史上始終有因某些因素或政治情況而殺害或謀殺外交官的事件發生,但一般來說,這個行為被看作是野蠻的和非常不光彩的。
== 外交和間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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