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堡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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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堡準則(粵拼:sing4 bou2 zeon2 zak1,英文:castle doctrine,又叫做堡壘原則),仲有城堡法(castle law)同居所防御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幾個名,係一個法律原則畀人有居住防衛權,呢個概念係由羅馬法度來,喺英美法地區度通行。
準則係賦予咗他人喺住屋或其他合法佔用場地(似私家車同屋企,美國一啲州仲包含咗返工地等場地)擁有防衛同得到豁免嘅權利,允許他人面對進犯者嗰陣可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防衛同對抗,並可豁免由之引起嘅法律責任。
由羅馬共和國開始,呢個準則就喺西方文明入邊流傳。喺英國普通法入邊,個基準係以格言「英國人嘅屋企就係渠座城堡」做開嘅。到咗17世紀,英國大律師兼法官Edward Coke爵士喺1628年所出嘅《英國法律研究會》中定咗渠做正式嘅英國法例:
一個人嘅住屋就係渠個城堡,對每個人來講渠間屋就係最安全嘅庇護所。
呢個概念後尾就傳到其他地方,以城堡準則而開始為人熟知。喺英格蘭呢個準則係畀人有至大嘅權利阻止任何人入渠屋企,不過呢個權限亦一路有限制,似1950年代後執達吏入宅嘅權力就開始不停擴大。
參考
[編輯]- Law Commission, Partial Defences to Murder: Overseas Studies Consultation Paper No 173 (Append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