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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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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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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6月1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1300628401號
主   旨: 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等3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暨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相關附表如附件,除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8條第2項及第3項修正條文自114年1月1日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7條、「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20條、「調閱會計師查核簽證證券商財務報告之工作底稿作業程序」第4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1條規定,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5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552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有關本中心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及「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相關條文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名稱修正為「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爰修正本中心以下規章: 1、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2條第3項。
2、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6條第1項。
3、調閱會計師查核簽證證券商財務報告之工作底稿作業程序第3條。
(二)為提升上櫃公司之資訊揭露透明度及強化資訊公開,爰修訂自114年1月1日起,全體上櫃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爰調整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8條第2項及第3項文字。
(三)配合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0款已刪除保息之文字,爰刪除第11條第1項第8款第1目保息之文字。
二、另依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2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5條規定,董事長、總經理亦可經公司指派赴本中心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爰修正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12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5條等二項規章之附表三及附件六之一-「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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