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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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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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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5月31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300624791號
主   旨: 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82條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5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113年12月2日起實施。
依   據: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5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350211號函。
公 告 事 項: 一、為降低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交割作業成本暨提升整體市場金流效率,開放證券商得與保管機構約定就同日證券買賣款項交割按互抵之淨額收付價金,不以每一委託人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為必要,爰修正旨揭規定。
二、前揭作業原則如下: (一)委託人屬同一證券商且同一保管機構,證券商與保管機構得以該等委託人總買賣互抵淨額辦理應收付款項。
(二)委託人買賣交易發生錯帳或遲延交割等情事,保管機構對證券商之淨收付金額須剔除該委託人交割款項,至證券商申報錯帳或遲延交割及後續處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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