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發行人發行永續發展債券,提升發行人參與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之意願,特訂定本辦法。
113年8月1日(星期四)至115年12月31日(星期四)止,為期2年5個月(共29個月)。
取得本中心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於活動期間內完成永續發展政府債券或永續發展轉(交)換公司債券上櫃掛牌之發行人(單一發行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補貼計畫書之外部評估機構費用,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於活動期間內完成永續發展政府債券、轉(交)換公司債券之發行,並於本中心上櫃掛牌;
二、 發行人檢附外部評估機構費用證明單據,櫃買中心核實報銷,並以新台幣35萬元為補貼上限。
三、 發行人於活動期間完成上櫃掛牌後(至遲於2個月內)具函檢附(1)外部評估機構費用證明單據、(2)發行人開立之憑證(收據或統一發票;買受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中心統一編號、品名:外部評估機構費用)、(3)匯款帳戶資料(包含行庫及分行名稱、帳號及戶名),向本中心申請補貼。
本中心保留變更此活動辦法之權利,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中心得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