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示意圖。翻攝pexels。
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前中校副主任樓文卿及同僚、有「空戰英豪」美名的前上校副指揮官葛季賢,涉嫌遭中國解放軍鎮小江吸收,樓文卿收取中共間諜劉其儒(通緝中)賄賂並洩密。檢方起訴樓、葛。兩人歷審均判無罪,但高院更二審今天逆轉改判樓文卿17年,不過,合議庭認定葛季賢初到案時遭調查局不正訊問,加上檢方舉證不足,因此諭知無罪。可上訴。
葛季賢在1990年7月間於新竹空軍聯軍服役時,新竹聯隊曾派出4架F-104G戰鬥機伴飛空軍的2架偵察機,差點在台海上空與中國殲八機爆發空戰,這一役也讓他榮獲「空戰英豪」美名。
更二審判決指出,樓文卿在2009年7月到2015年間擔任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中校教官,他受中共間諜劉其儒(空軍中校退役,因此案通緝)引介到國外與中共官員見面,他提供空軍內部文件(部分核定為機密)幫劉其儒從事間諜活動,並收取至少4千美元、5萬台幣的報酬。
由於樓文卿在調查局訊問及檢方首次偵訊時均自白犯行,法官依據他和劉其儒的通訊監察譯文、入出境紀錄及扣案美金現鈔等證據,認定他涉案。
合議庭認為,現役軍人富有保家衛國使命,如果是基於幫助中國間諜刺蒐我方軍事情報的犯意,將掌管或持有的軍事機密或公務資訊提供給中共間諜使用,無論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可以認定目的是有利於敵人,即使交付的情報並非《國家機密法》核定的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都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的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
合議庭考量,樓文卿交付的內部文書價值較低,而且收取的報酬不高,因此減輕其刑,判處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並諭知沒收扣案的4千美元、未扣案的5萬台幣犯罪所得。
而「空戰英豪」葛季賢部分,檢方指控他自2007年6月到2010年12月間,任職國防部上校參謀官,且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及負責蒐集整理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會議資料等文件。他明知劉其儒是中共間諜,仍將經手的國防部提報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標示為「密」的會議資料交付給劉其儒,涉犯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罪、交付軍機於敵人等。
不過,合議庭勘驗葛季賢在2015年4月9日到10日間的調查局訊問錄音光碟,赫然發現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的調查官有脅迫、欺詐等不正訊問的狀況,且葛季賢在4/10在檢方偵查的供述屬於「非任意自白」的延續,合議庭因此認定,葛季賢在4/9、4/10的調訓及4/10的檢方偵訊供詞,均遭認定「沒有證據能力」。合議庭認為,依卷內事證,檢方還沒有辦法證明,葛季賢確實在2010年2月25日交付機密等級為「密」的會議資料給劉其儒,由於本案事證客觀上尚未達到讓一般人都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葛季賢確有檢方所指犯行的程度,合議庭認為既然有合理懷疑存在,自應諭知無罪。
本案承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廖建瑜、陪席法官吳勇毅及林孟皇。全案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