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楊文科涉貪遭起訴 律師曝還算輕:若查到「這件事」恐判無期

    2024-07-18 14:55 / 作者 曹岡陽
    新竹縣長楊文科。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新竹縣竹北市的天坑坍塌案件,牽扯出新竹縣長楊文科疑似圖利建商,昨天(7/17)新竹地檢署起訴楊文科等12名公務員,檢察官怒斥官商勾結惡性重大,請法院從重量刑。對此,律師黃帝穎分析,檢察官目前以圖利罪偵辦,「其實還算是輕的」,如果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那貪汙治罪條例刑期就會上升到無期徒刑。

    對於被起訴,楊文科表示,檢方僅僅以片面、間接且無直接關聯的推理,以備受質疑而且司法實務很有疑慮的圖利罪來起訴,令人對檢方偵查結果深感不解。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也強調,相信法院一定會還楊文科清白。

    律師黃帝穎表示,第一次天坑事件之後把民眾特斯拉吃掉,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楊文科毫不避諱直接跟業者說要借接待中心作為競選總部,荒謬性在於說,就算是借競總或者說招待去飲宴、總統套房都算不正利益。

    另外,律師黃秀惠也認為,楊文科一再聽憑建商請託,指示工務處長江良淵替豐邑機構解套,不避嫌收取該建商提供的競選總部、餐券、餐食招待,讓建商3次違法復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違背法令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為5年以上,得併科3000萬以下罰金之罪。

    黃秀惠說,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只要「故意、違反法令、使他人獲得利益」即構成犯罪,本案除楊文科有合法收受建商申報政治獻金87萬元外,並無查到黑錢輸送,因此檢方目前只用圖利罪辦他。若檢察官有找到楊文科直接受賄證據,才可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可用「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刑度為10年以上,最重可判到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之違背職務收賄罪辦他。
    曹岡陽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