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佈

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13年07月08日

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
一、 為發揮資訊資源共享效益,取得出生通報依戶籍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落實新生兒戶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每日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 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以下簡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 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 出生通報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國健署提供之新生兒資料應有專屬流水序號。新生兒身分為無依兒童時,應予註明。
(二) 同一日內同一人有多筆更新資料時,國健署應以最後一筆傳送本部,本部再下傳戶政事務所。
(三) 本部於每個工作日取得資料,並下傳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接收通報。
(四) 本部取得國健署提供出生通報資料後,先將產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與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內國人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比對符合後,再下傳至該產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五) 國健署提供之資料無產婦統一編號、產婦之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有錯漏者,以配偶之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比對符合後,再下傳至該產婦配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六) 父母均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另一方為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下傳產婦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無產婦居住地資料者,下傳至該產婦配偶居住地戶政事務所。
(七) 父母均為無國籍人,下傳產婦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無產婦居住地資料者,下傳至該產婦配偶居住地戶政事務所。
(八) 無依兒童,下傳安置無依兒童之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九) 資料均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回饋國健署查核。
(十) 本部將國健署提供之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後,同一人通報資料另有更新,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存原有資料檔及更新資料檔,以備查詢、補印之需。
四、 本部下傳出生通報應註明傳送通報日期、資料區間日期及筆數。戶政事務所執行接收通報時,除情形特殊外,不列印出生通報資料,該日無出生通報資料者,資訊系統自動載明。
五、 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查核新生兒出生登記法定申請人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出生登記者,依規定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出生通報資料作為出生登記證明文件。
(二) 前款當事人戶籍已遷出且新生兒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函轉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處理,並由原接獲出生通報之戶政事務所登錄出生通報查核結果。
(三) 發現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有錯誤者,應敘明資料不符內容、更正資料法令依據並檢附戶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函請當時通報出生之醫療機構查明處理並副知國健署及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處)。
(四) 發現新生兒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登錄出生通報查核結果並敘明事實狀況。
(五) 發現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前已於大陸地區設籍者,應為出生登記,再廢止其戶籍。
醫療機構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查明更正後,應將更正資料重新通報。
第一項第四款出生通報資料,由本部於每個工作日通報移民署取回。
六、 移民署依外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相關規定辦理出生註記後,將新生兒註記資料每日傳至本部,資料異動時每日相互通報。
前項新生兒經移民署查證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由移民署於該通報內敘明事實狀況及法令依據。產婦及其配偶之姓名、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錯漏者,移民署應予註記並更正或補填之。
本部自移民署取得前項新生兒註記資料後,應依第三點規定下傳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通報本部,並將處理情形回傳移民署。
第二項通報屬醫療機構資料登打錯誤者,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七、 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後,至遲於三十日內查證出生通報資料,經查明無通報資料者,循戶政資訊系統通報戶政司,在系統未加強功能前,由戶政事務所函送戶政司後,送國健署。
八、 國健署、移民署及本部電腦出生通報資料,應永久保存;戶政事務所列印出生通報資料,保存期限為三年,屆期由保存機關自行銷毀。
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督導考核轄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通報作業情形,並得每年辦理獎懲,其額度在嘉獎(申誡)二次以下。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