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tockPicket 板規 V0.5 (2024/05/27 修正)置底
StockPicket 股票檢舉板板規
一、總則
本板 StockPicket 用於討論及處理任何有關Stock 板行政司法業務用途。
本板發文預設分類為:檢舉、申訴、申請、板務、提案、詢問、公告,
請發文者務必詳閱整體流程,並依照預設格式發文。
1-1 檢舉與申訴案之結果將於該文下方推文公告。
1-2 板主完成審理業務後當日於 Stock 看板執行處分。
1-3 板主應在做出處分後於 Stock 看板發布公告。
1-4 案件若被 S 文表示在審理中,若被 M 文標記則為結案。
二、司法業務分類
PTT 司法層級為:看板判決 → 看板申訴 → 小組申訴 → 群組申訴 → BoardCourt申訴
本板StockPicket 負責司法業務包含 Stock/StockPicket 看板判決/申訴的提出、審理及
判決。使用者可針對違規案為檢舉,亦可針對不合意判決為申訴。
2-1 [檢舉]:檢舉人可針對14日內Stock/StockPicket板之文章、推文發起檢舉。
2-1-1 檢舉文章標題應包含欲檢舉板規、欲檢舉之文章代碼,及被檢舉ID,例:
[檢舉] #1Xf7vhtf 4-2-1 4-3 4-0 laptic
若該檢舉文章內容含多人,超過字數,則標題例:
[檢舉] #1Xf7vhtf 4-2-1 4-3 4-0 laptic等多人
檢舉文章內文應採用標題內建之格式,
其中文章代碼應包含看板名稱資訊,以便板主查找違規文章。
格式不符者將在板主提醒後,給予四十八小時時限進行修正,
未修正者恕不受理。
具體事證部分,請檢附「具體」事證,如引用違規的文字圖片,
並對檢舉之案件加以論述,如:該推文提到XXXXX疑似違反板規 X-X
若有多筆事證請加註編號,一個編號僅一個ID,並逐條論述。
2-1-2 檢舉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一文章為限。
同ID多篇文章違規,應分別檢舉。
2-1-3 板主群受理檢舉案後,應以S文表示受理中,
並在推文依照編號逐條作出判決。
檢舉案採相對多數決,最後判決者請在執行後M文表示結案;
如認定達到違規標準者,亦應於當日公告並執行水桶。
2-1-4 被檢舉人於板主判決/結案前,修正違規內容,
板主群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2-1-5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等),請勿私信板主進行檢舉或答辯,
未於信件開頭敘明原因者板主群一律不受理亦不視為判決依據。
2-1-6 如認為檢舉理由不充分或需對造釐清案情者,
板主群得視情形要求檢舉人補充修正,或傳喚被檢舉人到案說明,
時效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未於期限內提出者,應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2-1-7 違規文章如遭刪除,推文底下檢舉得不受理。
是否具有釣魚情事,於檢舉文章下採多數決認定。
2-2 [申訴]:使用者不服板主判決時,得於Stock 看板判決執行後或經板主群決議無違
規認定後72小時內,於 StockPicket 看板提起申訴。
2-2-1 申訴人應為當事人。
申訴文章標題應有判決文章之文章代碼及看板名,
例:[申訴] #1Xf7vhtf (StockPicket)
申訴文章內文應採用標題內建之格式,
格式不符者將在板主提醒後,給予四十八小時時限進行修正,
未修正者不受理結案。
2-2-2 申訴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單一判決為限,
請勿在同一申訴案中一次申訴多篇判決,以利板主與申訴人溝通,
違者概不受理。
2-2-3 申訴案應由所有板主群受理,板主標記S文後得以回文或推文答覆,
申訴案並不限於單一板主答覆。若過半數板主同意申訴即可改判,
否則維持原判板主應於結案後M申訴文。
2-2-4 申訴案若於 7 日內無板主回覆、或申訴人於板主結案後仍無法接受結果,
申訴人可至Law-Service板進行進一步申訴。
2-2-5 若無正當理由(如涉及隱私、吃罰單等、於本板受到水桶處分),
請勿私信板主進行申訴,
未於信件開頭敘明原因者,板主群一律不受理亦不視為判決依據。
如需進行私信申訴,應以通告信之方式寄達板主群,
並循股檢板申訴格式發文。
板主群在完成討論後,由其中一人負責答覆信件。
2-2-6 經半數板主同意申訴並改判者,
其已受之水桶處分期間得留至下次再發生違規時扣抵。
2-3 (刪除)
2-3-1 (刪除)
2-3-2 (刪除)
2-3-3 (刪除)
三、行政業務分類
3-1 [申請]:欲於Stock板發布問卷請先於StockPicket板發文申請。
3-1-1 申請文應符合Stock 板規1-9 之規範(即文章範本格式),
申請文章標題應簡述欲申請之內容,
申請文章內文應採用標題內建之格式,違者恕不受理。
3-1-2 申請案由板主受理後,應S文表示受理中,並於結案後M表示結案,
申請案經過半數板主推文同意後,申請人方可至Stock 板發布文章。
3-2 [板務]:使用者欲對Stock 看板事務或提出建議或討論時使用,
欲進行提案之案件應先於本分類做做討論,
若有必要板主將移赴Stock 板討論。討論的議題需與股板板務相關。
3-3 [提案]:使用者可對Stock 板務行使創制複決權。
有意提案者應先發布板務文做討論,討論充分後方可發布提案文。
欲同意提案者應於提案文下方推文「附議」,
並由板主討論是否逕付公投或直接執行。
板主討論後將鎖文表示結案並於推文發表討論結果。
3-4 [詢問]:使用者可詢問有關Stock板規及判決之疑問。
3-5 [組務]、[站務]:轉錄與Stock/StockPicket板相關之組務、站務公告時使用。
3-6 [公告]:對檢舉板板規異動等重大事項公告,僅限管板者使用。
四、違規與處份規範
為維持StockPicket板之板面秩序,以及檢舉人、被檢舉人及申訴人權益,
板主得依以下規定對於擾亂板面及板務者進行處分。
處份累進原則為:刪文、警告、水桶7日、水桶30日、水桶365日。
欲檢舉、申訴、引用案例、討論板規界線者,由板主決定是否適用。
4-0 4-1至4-6規範之處份為初犯之裁量標準,當板主主觀判定為鬧板、
惡劣行逕或一年內多次違反板規板主得直接砍文、退文並加重處份。
4-1 未依文章格式及分類相關規定、未排板致使閱讀困難者,砍文處份。
對格式不確定可以詢問板主。屢勸不聽者板主得加重處分。
4-2 發布、回應、轉錄無關本板之文章砍文處分,累犯者加重處分。
(含轉錄非Stock/StockPicket/組務/站務相關板文章)
4-3-1 對非當事人之檢舉、申訴分類之文章作回文者,水桶 30 日。
4-3-2 需符合以下條件才可推文,其餘禁止推文,違者水桶 30 日。
1. 當事人
2. 補述案情或補充累犯紀錄
檢舉案件當事人包含:檢舉人、被檢舉人。
申訴案件當事人包含:申訴人、原檢舉人、原被檢舉人。
4-4 (刪除)
4-5 大量無意義發文以致板面無法閱讀者,板主得水桶 10 年。
4-6 其餘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
4-7 文章、推文內容含有對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
視、引戰等者,水桶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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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0.2 版本)
一、調整 [檢舉]、[申訴] 文規範,增加「不受理修正時效」、「文章代碼應附上看板資
訊」等,同時修正部分贅字、不一致規範等。
二、按照 #1ZqIFNkw (Stock) 公告,增訂板規 2-3 ([分身] 檢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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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0.3 版本)
按照 #1aJWWCHm (Stock) 公告,調整部分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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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0.4 版本)
按照 #1bpRzSr3 (Stock) 公告,修正「申訴」使用方式、本板推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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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0.5 版本)
按照 #1cIR-nzb (Stock) 公告,修正 4-3、4-4 及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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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0.6 版本)
按照 #1cWoEv4Q (Stock) 公告,刪除 2-3、2-3-1、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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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0.7 版本)
按照 #1d0RyAFN (Stock) 公告,修正處份累進原則水桶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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