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嗎?傷感情,傷和氣!千萬別傷了荷包
就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離婚前的夫妻贈與案件,只要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可以主張不課徵。未來由配偶取得的不動產,如果配偶原取得時間在民國105年以前,因為屬於舊制的延續,再出售時不會課徵房地合一稅。但是如果走離婚後的判決移轉,因為移轉時已經沒有婚姻關係,所以除了要繳納契稅外,也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取得判決移轉後的所有權,如果再出售,因為屬於房地合一稅新制,還要課徵房地合一稅。
2019年12月間一件離婚和解移轉案件,前夫於2014年12月間以市價1950萬元承買,太太2017年12月由法院和解取得所有權,土地加房屋現值約700萬(土地現值5876968房屋現值1069800),後來以2550萬元出售,新制2550萬-700萬-(2550*5%)*20%=344.5萬,因為取得成本被低估(原價1950萬,公告現值700萬)造成判決離婚後,出售2550萬元不動產,必需繳納近345萬的高額房地合一稅。
所以提醒您,非不得已要離婚時,想想緣份,「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再想想房地合一稅,「離婚不要走判決」為避免高額的房地合一稅纏身,先將房地產順利辦妥夫妻贈與給對方,再出走愛巢,才是節稅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