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內容概觀
●「全國國土計畫」為我國最上位法定空間計畫,具有法定拘束效力,不論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部門計畫,均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如有扞格之處,均應依據全國國土計畫進行檢討修正
●行政院從民國82 年即著手檢討修正《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擬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歷經23 年的立法過程,《國土計畫法》終於在民國104 年12 月18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5 年1 月6 日由總統公布,自105 年5 月1 日施行,為國家永續發展奠定了重要的里程碑。迄111年止,已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14種;研訂中的子法如過土計畫使用管制規則等9種
●內政部已於107年4月公告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及縣、市國土計畫部分也在109年3月分別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則預定於114年5月1日公告。現行國內法定土地使用計畫包括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及區域計畫等3 種,國土計畫於民國111 年(展延至114年)國土功能分區圖正式上路後,《區域計畫法》將配合廢止
●計畫年期民國125 年
●計畫範圍: 為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
一、陸域部分:包括臺北市、新北市等6直轄市及新竹縣等16 縣(市)。
二、海域部分:臺灣本島及已公告領海基線之相關島嶼,自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未登記水域;其他未公告領海基線者,係自平均高潮線起,至該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範圍。
●在促進城鄉集約發展及節能減碳的前提下,都市發展應以既有大眾運輸系統為基礎,整合公共運輸服務,建構都會地區運輸網絡,並改善產業與國際運輸據點連結,以提升機動性及可及性
●西部走廊城際運輸以高鐵為主,臺鐵為輔,東部地區城際運輸以臺鐵為主,公路公共運輸為輔;都會區應強化臺鐵快捷功能,並整合捷運與公共運輸網;而偏遠地區應強化社區接駁公車或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服務
●在軌道運輸或高(快)速公路系統無法連結之地區,應配合未來先進運輸發展趨勢,透過地區型轉運站與公車接駁、自動運輸或共享運輸等整合系統,提高偏遠地區與都會地區連結性,離島地區則應強化緊急醫療運輸,與綠色運輸發展,以建立安全與機動之國土運輸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