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0年9月7日上午9時許,李姓阿伯搭乘台鐵區間車,因不滿王姓男子拒絕讓出博愛座,而與王男發生口角爭執,李姓阿伯當場辱罵對方「你不是人」、「你年輕人坐在這裡,你不應該坐這裡,你說你應該就是豬狗不如」,王男不甘受辱憤而提告。
法院審理時,李姓阿伯稱自己因頭暈,所以想換能靠牆的位置坐,被拒絕後一氣之下才口出惡言,不過他所要表達的意義都是假設性用語,是認為年輕人不應該坐在博愛座上,否則就不是人、豬狗不如的意思,且事後有向王男鞠躬三次道歉,還說要聲請傳喚2位警員出席當證人。
然而,法官依證據錄音檔內容認定,王男非主動挑起紛爭的人,使用博愛座也無過錯,更非殺人放火之輩,且李姓阿伯當時已有其他博愛座可以使用,卻只因對方拒絕交換座位,就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車廂內,對其說出「你不是人」、「你說你應該就是豬狗不如」等語,有失去人性、沒資格當人、連畜牲都不如、道德低下之意,足以貶損王姓男子的社會名譽。
法官認為,縱使事後有道歉,亦無從解免李姓阿伯公然侮辱之責,因此也無傳喚警員之必要,最終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可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判處6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6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