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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公告專區

本處設有遊客中心之風景區據點範圍內拾得遺失物:

(一) 交至遊客中心服務台
(二) 檢查遺失物,進行遺失物登載。(如遺失物屬易腐敗、保管困難或拍賣困難者,本處得逕行拋棄,並以廢棄物處理或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三) 可辨識遺失物之受領權者:
  • 通知受領權者,領取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依實填寫認領紀錄表並簽名,確認無誤後返還。
  • 通知或招領日起6個月未領,由本處或拾得人取得拾得物所有權,並依民法第807條處理。
(四) 無法辨識遺失物之受領權者:
  • 本處官網公告招領1個月
  • 遺失物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含本數),公告1個月後無人認領,由本處逕依民法第807條之1處理。
  • 遺失物價值新臺幣501元以上(含本數),將交由轄區警察機關處理,6個月後如無至警察局領取,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本處或警察局將通知拾得人領取,拾得人自通知日或公告日起3個月內未領取者,由本處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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