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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司機被控假車禍詐財判無罪 法院籲審慎換證

2021/10/30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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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王姓計程車司機3年半發生43起交通事故,索賠得手41萬餘元,遭起訴詐欺等罪。士院認為罪嫌不足,日前判決無罪,但提醒主管機關應考慮是否仍查驗、換發執業登記證給王男。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檢察官起訴指控王姓計程車司機涉嫌自民國105年1月至108年7月間,利用駕駛計程車或自小客車機會,尾隨車輛行駛,待駕駛人欲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故意加速向前,擦撞被害人車輛。

檢察官指控,王男製造被害人未禮讓直行車的車禍假象,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王男短短3年半在台北市區發生多達43起車禍,部分案件獲賠,得手新台幣41萬餘元,涉犯43個詐欺、詐欺未遂罪。

一審士院認為,檢察官或未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行車記錄器影像佐證,或未提出被害人證詞,無法證明王男有何故意加速衝撞車輛的行為;檢察官也無法舉證王男在部分車禍中有對被害人或保險公司表示求償之意,甚至在部分車禍中,反而是王男賠償被害人。

一審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法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此判決王男無罪。

一審判決最後提到,王姓男子身為營業用小客車駕駛人,短短3年半發生多達43起車禍,主管機關自應謹慎考量,是否仍查驗、換發執業登記證予被告,以昭審慎。本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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