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遭師隔離陽台午休 二審判學校賠31萬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新北市某國小男學生因午休常製造噪音干擾同學,遭老師隔離要求他獨自到陽台午休15次,男童以心理受創致病等訴請國賠。二審今天判學校應賠償新台幣31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學生及其父母主張,男學生國小一年級下學期至二年級上學期期間(103年2月起至104年3月止),於星期二全日班的午休時間,老師要求男學生搬椅子至教室外側陽台午休,迫使男學生無論寒暑、雨晴都遭獨自隔離在無遮蔽的教室陽台,只能趴在洗手台或靠在椅背上午休,直到男學生父母在104年3月間到校查看發現。
男學生及其父母主張,男學生因被迫至教室陽台午休,遭同學孤立並以異樣眼光看待,而心生恐懼與不安,心理壓力不斷累積致情緒崩潰,經診斷為罹患「其他特定的創傷和壓力相關障礙症」,提起國賠訴訟並要求刊登道歉啟事。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老師因男學生曾有製造噪音等干擾同學午休,竟於103、104年間不問男學生於當天午休的表現為何以及是否仍有違規行為,一概於該週二午休期間將男學生安置於無牆面及窗戶遮蔽、難避寒暑的陽台睡覺,共計15次,長期反覆實施標記性、預測性的管教措施,已逾越管教必要性,且違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屬不當管教行為。
二審認為,男學生經醫院鑑定罹患障礙症,在最嚴重時期出現手搥牆壁、自打嘴巴等行為,在學校及家庭中的生活與學習適應均受影響,老師要求至陽台午休與男學生罹患障礙症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學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審計算,校方應賠償男學生醫療費用16萬7269元、精神慰撫金15萬元,合計為31萬7269元。
至於,男學生父母請求校方應賠精神慰撫金部分,合議庭審酌男學生的日常活動能力並無明顯減損,與父母間的互動溝通並無障礙,男學生的障礙症已日漸回復,予以駁回。
二審表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考量老師行為並非以貶損男學生的社會評價為目的,也沒使男學生的社會評價遭貶損,且無法證明男學生名譽因陽台午休事件而受損,同樣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此外,老師被控過失傷害罪部分,二審日前已判無罪確定。(編輯:陳仁華/李亨山)1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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