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規定
- 藥事法
- 製造或輸入偽藥者,處十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不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得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110年10月14日FDA企字第1101203021號函
- 刊登販售【藥品】注意事項:個人是不能販售藥品的。
- 有關產品是否為藥品,倘外包裝標示有我國藥品核准字號(如衛署藥輸字第000000號),則屬於藥品。由國外攜回之產品,倘外包裝標示有療效或適應症等資訊(如眼藥水、感冒藥、胃腸藥、止痛產品、止癢產品),可能為藥品,另國外來路不明產品亦可能摻加藥品成分(可至食藥署網站查詢「食品及中藥摻加西藥檢驗不合格產品公開資訊表」, 網址: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4486),建議民眾不要於網路刊登販售,以免觸法。
- 倘未依規定於網路刊登販售藥品,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如下:
- 販售或意圖販售未經我國核准之藥品(如於國外旅遊購買攜回之藥品),涉違反藥事法有關偽禁藥相關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非藥商販售藥品,除涉違反藥事法第27 條規定,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亦涉非藥商刊登藥品廣告,違反同法第65 條規定,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 藥商刊登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廣告,涉違反藥事法第66條規定,依同法第92 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 無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品予民眾,涉違反藥事法第50條規定,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 無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品予民眾,涉違反藥事法第 50 條規定,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 傳播業者應依藥事法第66條規定,不得刊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廣告,違 反者依同法第95 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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