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類:武器彈藥,包括刀械、槍枝

■ 內容

  •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應取得中央機關許可始得販賣或持有之槍砲、彈藥及刀械,不得在Yahoo!奇摩拍賣銷售。

■ 刊登注意事項

  • 槍砲
    •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亦不得銷售。
    • 可以刊登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槍,例如BB槍(限制類商品:玩具槍),但不得刊登道具槍及其他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之模擬槍,無論是否可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均不得刊登。
    • 請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查禁之模擬槍,指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且具下列各款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之一,並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雖然是指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槍枝之模擬槍,但由於Yahoo!奇摩並無法判斷賣家所銷售之模擬槍是否為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因此無論可否改造成具有殺傷力,都請您不要刊登銷售。
    • 依照內政部、經濟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公告,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模擬槍定義,係將足以改造成火藥式槍枝之「操作槍」納入「模擬槍」之範疇,亦即將「操作槍」全面納管。配合上開修法,平台將全面禁止販售操作槍,請賣家們勿在賣場或商品名稱以「操作槍」名義進行刊登販售。
    • 您在刊登玩具槍商品時,禁止使用具有誤導性或誇大之文字描述,例如:打鳥、防身武器、貫穿鐵罐、暗殺利器.....等,否則亦屬違規。

  • 彈藥
    • 前款「槍砲」第一項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第二項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及第三項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
    •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運動射擊使用者,亦不得刊登銷售。

  • 刀械
    • 由於Yahoo!奇摩無法判斷賣家刊登上述刀械之殺傷力是否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無需列管之刀械,因此無論賣家可否提出警政單位所出具該刀械無需列管之公函,皆為禁止販售的商品。
    • 縱使是古董,或供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正當休閒娛樂之用者,亦不得刊登銷售。

■ 法規規定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第 4 條
      •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5 條
      •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 第 5-1 條
      •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 相關連結

■ 禁刊商品範例

  • 例如:
    • 槍砲
      • 禁止刊登火炮、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 彈藥
      • 禁止刊登前款「槍砲」範例之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2)作為玩具槍子彈使用之小鋼珠,及(3)提供玩具槍使用之子彈彈頭。
    • 刀械
      • 禁止刊登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及十字弓。

■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