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類: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
■ 內容 為了保障消費者在平台購買旅館業商品或服務禮券,以及零售業等商品或服務禮券的消費權益,針對相關商品刊登時,除了都必須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外,另外也需依照「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除了賣家應確認禮券中有確實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外,也應於賣場中揭露禮券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 | |||
■ 說明與範例
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目前在定型化契約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內容中,均要求下列商品需將「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以下簡稱「履保內容」)資訊,記載於禮券明顯處:
基於考量賣場商品數量及符合上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內容規定,請賣家在刊登「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商品時,依商品屬性刊載在拍賣正確類別(即「休閒/旅遊票券」),並於賣場商品描述標示或說明票券「履保內容」記載狀況,以符合法規規範,參考作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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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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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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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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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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