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類: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 內容

為了保障消費者在平台購買旅館業商品或服務禮券,以及零售業等商品或服務禮券的消費權益,針對相關商品刊登時,除了都必須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外,另外也需依照「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除了賣家應確認禮券中有確實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外,也應於賣場中揭露禮券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

■ 說明與範例

  • 已公告定型化契約中要求相關商品應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資訊

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目前在定型化契約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內容中,均要求下列商品需將「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以下簡稱「履保內容」)資訊,記載於禮券明顯處:

    •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住宿券、泡湯券..等)
    •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百貨禮券、提貨券..等)
    •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餐券)

  • 賣場中請標示或說明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資訊記載狀況

基於考量賣場商品數量及符合上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內容規定,請賣家在刊登「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商品時,依商品屬性刊載在拍賣正確類別(即「休閒/旅遊票券」),並於賣場商品描述標示或說明票券「履保內容」記載狀況,以符合法規規範,參考作法如下:

    • 轉貼「履保內容」資訊。
    • 說明「履保內容」記載狀況。(例如:「本禮券已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資訊」)
    • 圖片揭露「履保內容」內容。(圖片履約保證內容必須可明確辨識)

■ 刊登注意事項

  • 如經Yahoo!奇摩拍賣發現相關賣場以下狀況將下架相關賣場,恕不退還刊登相關費用:

    • 商品違法未記載「履保內容」。
    • 未說明「履保內容」記載狀況也未揭露「履保內容」資訊。

■ 法規規定

  • 消費者保護法
    • 第 56-1 條
      •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 二、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消費者期間至少一年之履約保證機制,並 記載於禮券券面明顯處。

■ 相關連結

■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