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類:化粧品

■ 內容

刊登化粧品商品(包含保養品、洗髮乳、使用於皮膚之精油產品等,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化粧品種類表」)時,主要必須注意應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針對賣場商品描述之廣告內容以及商品本身的輸入與製造都應確實遵守法規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說明與範例

賣場商品描述之說明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您於刊登化粧品類商品時,應遵守以下刊登規則,以免因違反法令而受罰:

  1. 可以刊登的內容
    • 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例如:「 SKII青春露 」)、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以及不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內容。
    • 如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應於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2. 不能刊登的內容
    • 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 其他買家的使用意見、媒體採訪報導或相關書刊資料。
    • 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

商品製造、輸入、來源及販售等規定說明
除了廣告問題外,您還必須注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下列規定:

  1. 化粧品之製造需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如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於民國113年7月1日前需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核准許可證。於113年7月1日起,所有化粧品要販售之前必須先到「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完成登錄,未完成者不得陳列、販售甚至拿來當做贈品,否則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之虞。敬請您未依據上述程序辦理前,勿刊登來路不明之化粧品,或刊登您自行 DIY 製作或分裝、改裝之化粧品。
  2.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標示品名、用途、製造及輸入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事項。如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已其他方式刊載之。
  3. 輸入化粧品之樣品,不得販賣。
  4. 於113年7月1日(不含)前,特定用途化粧品之製造及輸入需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提醒您,輸入許可證需由進口商提出申請,因此,您如果是自行由國外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時,仍應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證,如有其他廠商已就同一商品取得輸入許可證,並不代表您就可以合法輸入。 Yahoo 奇摩禁止銷售於113年7月1日(不含)前製造或輸入但未取得製造或輸入許可之特定用途化粧品。
  5. 請注意,您係於113年7月1日(不含)前自行輸入的如果是防曬、美白、 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殺菌抗菌類商品,則很有可能是屬於特定用途化粧品,您可以參考下列連結瞭解您所輸入之化粧品是否已登記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或是否為特定用途化粧品,而應申請輸入許可。於113年7月1日(不含)前製造或輸入但非經申請查驗登記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不得於平台販售。

■ 刊登注意事項

  1. 刊登販賣化粧品須注意以下事項:
    • 完整揭露產品資訊。
    • 販售產品應有完整標示:
      • 依化粧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份名稱、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份之含量;另,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公告訂定「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
      • 110年6月30日(含)前製造之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其中文標示事項已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前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25日環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修正「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規定刊載者,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2. 產品宣稱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或醫療效能,如消除皺紋、活化毛囊、燃燒脂肪、減肥、豐胸等,詳細規範請參照「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請參考底下相關連結)
  3. 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凡屬玻璃安瓿(AMPOULE)容器之化粧品均不得販售。
  4. 為確保化粧品品質衛生與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化粧品使用成分、標示等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等規定),且不得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
  5. 食藥署提供化粧品業務諮詢服務,賣家可多加利用:

■ 法規規定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第4條第1項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
    • 第7條第1項第10款
      •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國內分裝或改裝者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台灣分裝或台灣改裝之等同詞句。
    • 第7條第4項
      •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 第10條
      •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 相關連結

■ 平台管理措施

  • 經管理人員發現確認違規,將進行賣場下架處理並通知警告。
  • 如連續或大量刊登違規商品經管理人員確認累犯或情節重大並經警告後未改善違規狀況,將進行暫時或永久停權,並下架所有違規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