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

邱顯智 時代力量
#承諾共創友善未來
立法委員 候選人
選區:
學歷: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碩士
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臺北大學法學士
經歷:
時代力量前主席
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律師
新竹律師公會會員
新竹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臺中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扶助律師
新竹親子親善促進會義務顧問律師
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
洪仲丘案、關廠工人案、太陽花學運義務律師
過去參選紀錄:
立法委員
2016 立法委員 新竹市

友善問卷

1

回覆大平台2022~2024選舉
性別友善問卷

提案連署質詢

6

任期內於議會/國會中的提案、連署、質詢紀錄

發言表態

友善
9

候選人於新聞、媒體採訪、社群平台的發言表態紀錄

友善問卷

問卷名稱

性別政見

政見內容

#跨國同婚修法保障
#共同收養立法保障
#補足同性伴侶血親暴力法律空缺

提案連署質詢

提案連署質詢
提案
2023-03- 15 有鑑於我國遲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始施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惟於本法施行前,多有已於國外結婚者;為保障人民共同生活狀態之穩定,並避免我國及外國對於身分關係之成立與否及成立期間之認定不同,致生人民之困擾,有使人民之身分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之必要,爰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其他友善政策
2021-04- 16 有鑑於我國大法官於 2017 年作成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我國立法院亦於 2019 年通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本法),透過本法保障相同性別之二人得以締結婚姻,得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惟本法第二十條,有關收養之規,僅就同性配偶收養他方配偶之親生子女明文規定,同性配偶未能如異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之養子女,似有違大法官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與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我國收養子女,依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不分性別、性傾向均得向收出養媒合機構申請收養子,不論同性或異性婚姻與收養自由,均應受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條自由權與平等權之保障,且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出養與否之考量,非基於收養人為同性配偶或異性配偶,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共同收養
2021-04- 16 鑒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時,為減低社會對立與衝突,諸多政策採取折衷態度。如同法第五條立法理由第三點明載,同性配偶之一方,無法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致使解釋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同性配偶之保護產生空缺。實務上即發生同性配偶或前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之直系或旁系血親發生暴力事件,卻不受本法保護之窘境。 親密暴力
2020-12- 02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本文,規定涉外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即須雙方本國法同時成立方成立。惟同性二人之婚姻,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國民,則可能導致同性婚姻無法成立。故為落實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之保障,爰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跨國同婚
2020-10- 23 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與成年相關之結婚、訂婚規定均應一併修正;又現下國際趨勢以兒童權利保護及性別平等為要,結婚與訂婚之年齡除不應過早以免有礙兒童之身心發展,亦不應因性別而有所差異,故關於結婚年齡及未成年人結婚之相關規定。 其他友善政策
質詢
2021-05- 10 請陸委會具體提出有關兩岸同性伴侶結婚,依照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精神與兩岸條例規定,提出時間表。 跨國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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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
2023-01- 19 內政部修改函釋,與不承認同婚國家國民的跨國同婚合法化!
2022-05- 10 【通案受理跨國同性婚姻登記,保障平等相愛成家的權利】
2021-11- 02 【同婚大漏洞:什麼?我們在國外結婚那麼久了,在台灣只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2021-05- 24 【同婚合法兩周年,平權還要再向前】
2021-03- 04 【讓愛跨越國界 - 北高行判決支持跨國同性婚姻】
2020-06- 22 彩虹平權大平台不再恐同集資計畫
2019-05- 11 參加苗栗史上第一次婚姻平權的大遊行
2019-05- 08 長夜將盡,每個相愛的人都有成家的權利。
2019-03- 08 呼籲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盡速通過,以盡力保障同志朋友更完整的婚姻權益,並於未來追求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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