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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案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總統暫免赴立院報告

記者 吳紹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19 16:38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19 16:38
總統賴清德。(圖/TVBS資料照)
總統賴清德。(圖/TVBS資料照)

立法院日前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擴權爭議。憲法法庭今(19)日對國會調查權修法做出暫時處分的判決。憲法法庭10日就暫時處分部分行準備程序,經多日評議,今幾乎都裁准。也代表賴清德總統「暫時」不用立院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於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及監察院,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部分,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暫時停止適用上開法律規定。

 

應暫時停止適用條文的第一部分是「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為立院在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下,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致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

第二部分是「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還設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憲法法庭指出在憲法權力分立體制下,除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行使外,對其餘政府人員之彈劾權專屬監察院;至移送懲戒權,除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方式行使外,依法有受懲戒情事的公務員所屬行政或主管機關首長,亦得依法為之,屬行政權一環。立法院對同屬平行憲法機關之行政院院長及所屬部會首長,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是否享有移送彈劾之權,有疑義。

第三部分是「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因新法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之有效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亦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之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並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憲法法庭認為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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