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連鎖排骨店的店長,在去年3月趁員工不注意,性騷擾男員工,還公然質問對方「你是不是喜歡男生」、「是不是GAY」,士林地方法院於去年11月認定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與公然侮辱罪,判處店長拘役30日和罰款新臺幣5千元。檢方不服上訴後,法院宣告店長緩刑兩年,但被告必須按月支付告訴人新臺幣3千元的賠償金,直到總數3萬元支付完畢。
根據判決書指出,新北市的連鎖排骨店店長在去年三月,見男員工在櫃檯學習,竟意圖性騷擾,利用告訴人背對其而不及抗拒之際,徒手由下而上撫摸告訴人臀部會陰及股溝部位,以此方式對告訴人性騷擾得逞;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餐廳內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對告訴人辱稱:「你是不是喜歡男生」、「是不是GAY」等語,以此方式詆毀、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
員工在被侮辱與性騷擾之後,身心受創,因此提出告訴,法院認定被告涉嫌性騷擾及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30日、罰金新臺幣5,000元。但檢察官對判決不服,認為判決過輕提出上訴,希望撤銷原審判決,並提出更為適當的判決。
今年4月法院審理後再度判處被告緩刑兩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被告必須按月支付告訴人新臺幣3,000元的賠償金,直到總數3萬元支付完畢。如若遲繳,則視為全部到期。
法院認為,被告雖對員工的行為欠缺尊重,但犯後坦承犯行,無前科,且在第二審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賠償告訴人部分金額,並正依和解筆錄內容履行其餘賠償義務,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全案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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