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逾17年「紅火案」,被告、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一審時被「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9年徒刑,上訴至二審時,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但最高院去年5月卻又再撤銷、發回,如今高院更三審又再次改判無罪。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新台幣10億餘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起訴辜仲諒等人。
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違反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但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
更三審開庭時,辜仲諒強調「我沒有犯罪」,並表示檢方無上訴理由。加上高檢署公訴檢察官指出,最高法院發回的重點是紅火從結構債交易開始一直到款項如何分配使用,都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認為不管交易有何急迫性、必要性,都應經董事會同意。
被告包括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3人,在更三審合議庭審理後,今撤銷原判決,3人無罪,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財產不予沒收。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本件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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