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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房地騰空待售 仍可適用優稅

本文共37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漲價部分要課土地增值稅。台中稅務局提醒,實務上常遇到,所有權人騰空房地等出售,該期間遷出戶籍,導致簽訂買賣契約時,因戶籍不在該處而無法使用自用稅率計價,考量到執行困難,因此遷出戶籍到賣出房屋未滿一年,仍可適用優稅。

土增稅依據持有時間、漲價倍數,稅率分成20%至40%三種級距,但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即可按照自用的10%優惠稅率計算。自用條件包括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已完成戶籍登記;出售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一年,房屋的評定現值必須是房屋基地公告現值的10%以上;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約 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211.75坪)。

若遷出戶籍距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在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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